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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为有6年教龄的幼儿园老师,我想我可以回答这个问题。
为了说得更明白,我先讲个故事吧,这件事发生在6年前,我刚刚当上老师才一个月的时候。
班级里的孩子米米(化名)“欺负”我是新老师,午休时不肯睡觉,我提醒他睡觉,他不仅不睡,还一把抢过我的眼镜,直接折断了。我当时立刻就懵了,眼眶也红了,眼泪在眼睛里打转。
这时候,我的带教老师走过来,握住米米的手,坚定的说:“不可以。”,米米看到她坚定的态度(或者说镇定的气场),也停了下来。然后,她转头对我说:“你需要我帮助你解决这个问题吗?”我觉得自己实在太难过和生气了,根本没法平静的面对孩子,说:“我想自己出去调整一会情绪。”带教老师说:“好的,你调整好了,我们再来解决这个问题。”
于是我就走出了午休室,自己一个人待了一会。等我感到平静了以后,我再进教室。
我看到带教老师依然坐在米米旁边,就走到他们的身边。我说:“我已经调整好了。”
带教老师对米米说:“我看到你把王老师的眼镜折断了。这是粗鲁的行为。你需要对王老师道歉。”米米对我说:“王老师对不起。”(孩子很能察言观色,带教老师的强大气场感染下,孩子会很容易顺从。强大的气场,就是专业的教育技能及丰富的经验所带来的。)带教老师说:“你对王老师说对不起,非常勇敢。”然后又对我说:“你愿意原谅他吗?”我其实还有点不想原谅他,于是回避回答这个问题,说:“你把我的眼镜折断了,我很伤心。你以后不可以再折断我的眼镜了。”米米说:“好。” 带教老师说:“因为你把王老师的眼睛折断了,所以你需要向王老师赔一副新的眼睛。你可以用你的零花钱赔。”米米虽然有点不情愿,但是也答应了。
放学后,带教老师和米米的妈妈沟通了发生的>事变/span>,并且用米米的零花钱,赔给我让我买了一副新的眼睛。
故事就这样结束了。这可是发生在幼儿园里的真实事件,大家有体会到什么吗?
外行看热闹,内行看门道。可能大家看完以后,还是不大清楚。我就掰开来给大家讲讲。
首先,小朋友由于年龄小,心理身体都发育的不成熟,所以会经常做一些不成熟的举动。比如掰断我的眼镜,或者狠狠的打了其他的小朋友。这个时候,作为老师,会有情绪。比如着急、生气、愤怒、伤心,等等。但是作为一名合格的老师,我们要知道,这是小朋友的常态,是人在成长过程中的正常现象,并不是小朋友的错。所以,我们的情绪,不能指向小朋友,不能认为是小朋友有问题,而要自己调整情绪。就像米米把我的眼镜掰断了,我虽然很生气,但是我也知道米米并不“坏”,他只是想挑战我的权威,试探我的界限,他尚未成熟的大脑,还不能控制他的行为。所以,作为老师,需要有专业知识,理解孩子的行为特点,自己调整情绪,而不是把情绪发泄到孩子身上。
其次,老师需要支持、帮助和指导。试想,上面的故事里,如果我的带教老师不来帮助我,不给我时间去调整自己的情绪,我不得不带着情绪面对孩子,在当时那种状态下,指不定会有不恰当的行为。我当时所在的幼儿园,还专门购买了一位心理咨询师的服务,老师在工作中,遇到了问题自己疏导不了,都可以免费向心理咨询师咨询。当时我受益匪浅。
第三,老师要接受专业的上岗前培训,工作后也持续学习,不断的积累教育孩子的经验,这样可以有效的引导孩子,极大减少孩子不恰当行为发生的频率。就像上面的故事里一样,米米在我面前和在带教老师面前,表现很不一样。这并不是米米是双面人,而是孩子能感受到不同老师的气场。带教老师懂得如何引导孩子,孩子愿意跟随她。而现在的我,也再不会发生折断眼镜的事件了,也是因为我持续的学习成长,积累工作经验。我也有能力去帮助新老师,解决类似的问题。
第四,学校和家庭共同配合,互相理解,互相支持,一同引导孩子成长。在上面的故事里,米米需要为自己的行为负责任,所以用他的零花钱为我买眼镜。很可贵的是,米米的妈妈认同老师的价值观,也认为孩子需要为自己的行为负责任,因此,我们顺利的沟通,并且达成了一致。问题最终得到了完善的解决,孩子也学习了什么是恰当的行为,学习了为自己的行为负责任。下次他再“犯错误”的机会就少了。试想,如果家庭不配合,认为孩子小嘛,做错了事情没什么大不了的。这样学校和家庭的做法不一致,孩子并没有成长,那么,以后还会出现类似的问题,这样其实对老师也是一种不断的消耗。
所以,亲爱的朋友们,你们明白了吗?如果满足了这四个条件,就不会有小朋友受到老师的情绪暴力伤害。大家可以考察一下自己的娃所在的幼儿园,是否能满足这些条件呢。
昨天刚刚写了一篇《娃在幼儿园里经历了什么,你知道吗》,由于这里不能发链接,大家可以点进我的头条号,就能看到。
你的关注,是我写作的动力!
谢谢>约请/p>
我这几年没少看关于教育书 学了很多国内国外的一些好的教育方式 其实好的教育是很需要我们下功夫去研究的 研究久了你就知道怎样对待宝宝 而且绝不会把坏情绪发泄在宝宝身上 因为很多问题的出现是因为无知 宝宝的成长 什么时候犯什么样的错误 都是有他的道理的 这是很多大人不懂的 其实大人小孩是两个世界的 思想个方面都不是一样的
接下来说我的>见解br/>
亲爱的 你问的问题里的情况是有的 即时看了一些幼儿园过分对待孩子行为的视频我依然相信不负责任的老师是个别的
我的宝宝明年也要上幼儿园 通过这些事件我会更谨慎些 我的谨慎是利用我学的各种国外国内好育儿知识 去考察学校老师和孩子们在一起的行为 而不是听听这个人说哪个学校好 或者听听那个人说哪个学校好 宝妈们一定一定一定要多学习育儿类知识 因为你看的多了 就会有几分专业知识 结合专业知识考察幼儿园老师和孩子们相处的细节 你就更能分辨幼儿园的质量 所以这方面知识为了宝宝要重视起来
孩子每天在成长 所面临的成长问题随着孩子年龄是会变化的 因为孩子每个年龄段有每个年龄段的问题所以我们相应的也要学习每个年龄段的育儿知识 养宝宝非容易事 我们一起加油
????希望我的回答能帮到你哦!????
还回答了很多关于全职妈妈的问题 喜欢的那就关注一下我吧
谢邀。
可能理解,不能接受。
面对自己亲生的熊孩子不乖时,都想体罚,可以理解,一个老师面对那么多的哭闹,不听指挥的孩子时,会有情绪失控的时候。
所以,不是谁都可以当幼儿园老师的。
当幼儿园老师需具备最重要的特质是:
第一,有爱心,爱孩子,真正的喜欢孩子。而不只是将幼师当作一个职业而已。
第二,有专业的带孩子的经验,接受过系统的培训,而不是对孩子哭闹没有办法,只能体罚。
第三,可以自我梳导情绪,而不是将情绪转嫁到孩子身上。
作者介绍:富妈,家有一儿九岁,一女三岁,分享育儿经验,思考反省成长,陪伴儿女一起变形为更好的自己!欢迎关注头条号——富妈变形计 ,所有文章均为原创。也许你能在其中找到自己的影子。让我们成为更好的妈妈,更好的自己,培养出更优秀的孩子。
宠物兔丢失主人报警,找到时被剥皮洗净待下锅,宠物丢失被杀害应当杀害兔子的人负主要责任,但主人也有失职之责。
这个事件有一个前提,宠物兔不是主人故意放养而丢失,虽然主人积极报警寻找但也不能忽视这点。而吴大妈也在失主找上门的时候愿意赔偿,也说明吴大妈不是无理取闹之人。
在这点上,抛开吴大妈是否知晓兔子是外边捡的的情况下,毕竟在中国大部分人法律意识淡薄,对于路上捡的东西多半都会当做自己的处理。所以吴大妈还是很有诚意补偿了,也不能过于责怪吴大妈。
毕竟摸着良心讲,有几个人在面对宠物兔的时候,会当做宠物对待的?除了喜欢兔子的孩子与家长、年轻人、资深养宠物的铲屎官们知道外。
一般的大妈对宠物的了解停留在猫狗这类上,面对兔子,基本当做盘中餐。虽然很可惜在找到的时候已经被人宰杀洗干净了,希望也给大家敲个警钟!
在市区的小动物,就算是一条鱼、一只鸡等都不要当做盘中餐看待,要谨记吴大妈1800元赔偿的事件。
对于杀兔子这个事来说,现代社会里各种各样的宠物开始多了起来,其实也很难真正在我们周边找到所谓的野生动物。本案当中大妈的亲戚来到刘先生小区看到走失的兔子,想当然的就带回到大妈家中,交给大妈处置的行为就存在不当,另外大妈未能问清楚缘由直接杀了烹煮的行为也有不当。
根据法律规定,拾得遗失物,应当返还权利人。拾得人应当及时通知权利人领取,或者送交有关部门。有关部门收到遗失物,知道权利人,应当及时通知其领取;不知道的,应当及时发布招领公告。拾得人在遗失物送交有关部门之前,有关部门在遗失物被领取前,应当妥善保管遗失物。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致使遗失物毁损、灭失的,应当承担民事责任。
本案当中大妈以及其亲属,在捡拾他人走失的宠物之后未能尽到合理的保管义务,确实应当对刘先生的损失予以赔偿。所幸最终大家经过调解赔偿刘先生1800元算是了结此事。只是想要提醒各位的是,捡到遗失物的情况下,最好不要单方面做出处理,最好的方法就是交给物业保管或者自行保管之后,待找到失主时可以主张合理的费用。
在这件事上要搞清楚谁负事件的主要责任,首先要明确一个常见法律概念,遗失物和无主物。
遗失物,是指他人不慎丢失的动产,无主物是指没有所有人或者所有人不明的物。
遗失物和无主物在物权问题上往往是非常难以明确判断的,特别是针对一些常见的动物,除非动物身上有非常明确的标识,比如宠物狗悬挂狗牌,而由于动物有自主活动能力,主人管理不善,往往造成家养宠物走失,一旦进入公共环境,不具有身份标识的家养宠物,就变成了无法明确所有人的流浪动物,而宠物主人抛弃宠物也很常见,虽然在实践中我们可以根据一些生活常识对“流浪动物”的所有人进行推定,但是这种生活常识往往不是普遍性的,比如一些朋友通过看流浪狗是不是干净判断其有没有主人,但是身上很干净的流浪狗,也可能是被主人遗弃的,从而变成抛弃物,由于目前在宠物饲养上,登记制度履行并不完善,一旦发生了物权纠纷,最常出现的问题就是——主人往往难以证明宠物属于自己,所以我也想在此提醒饲养宠物的朋友们,及时为你的爱宠悬挂身份标识。
在公共环境下活动,无人监管的常见动物,一般情况下都只能推定为无主物,而针对无主物,法律上适用先占原则,即最先发现的人获得所有权,但是需要特别提醒的是,宠物从有主人——走失变为无主物——被先发现者占有,物权转移——宠物主人追讨,物权再次转移,在不同阶段,物的所有权是可以变化的,所以要用具体阶段来判断各自行为是否合理,时间段非常关键,捡到一只无法判断有没有主人的兔子杀掉吃肉,这个操作是没问题的,而如果宠物主人追讨,杀兔子吃肉就成了一种无过错的侵权行为,也应当对宠物主人进行补偿。
无过错的侵权行为,公众往往难以理解,其实在生活中非常常见,由于一些意外情况导致的交通事故,就是最典型的无过错侵权,所以出现无过错侵权,给予被侵权人补偿即可,无需在对错问题上进行指责。
而宰杀动物这一行为本身并不违法,杀鸡杀鱼杀狗杀猪,都一样是杀,宰杀和虐杀是不同性质的两件事,吃兔子之前当然要去毛剥皮,所以描述这种所谓的“杀害惨状”其实是具有误导性的。
所以就这一事件而言,宠物主人对其所有物疏于管理,导致宠物走失,被人捡到宰杀,实质上是一种意外事件,而非故意侵权,所以在责任划分上,宠物的主人当然要负主要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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